
鄭敦晉律師
敦洋法律事務所
詳細介紹
法院怎麼判斷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列出的考量事項(節錄、白話):
法院也可能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與程序監理人的意見。
律師可以協助
離婚時決定由誰行使親權;離婚後情況改變,也可以請求法院改定。
約定見面的頻率、過夜、寒暑假與接送方式;對方阻撓見面時的處理。
依孩子的需要與父母的經濟能力計算,並寫進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
陪你準備調解與社工訪視,把照顧孩子的實際情況說清楚。
常見問題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年齡。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與成熟程度,給孩子表達意願的機會,並把意願當作重要的參考,但不是唯一的標準。
法院會參考孩子的生活需要與父母的經濟能力。實務上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再依父母的收入比例分擔。
扶養費如果寫在法院的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裁判裡,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只寫在私下的協議書上,通常要先取得執行名義。
可以。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於孩子的情事,可以請求法院改定(民法第 1055 條)。

預約諮詢,律師會說明法院可能的考量,以及你可以準備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