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與扶養費
監護權由法院決定時:子女最佳利益、訪視、孩子意願、共同監護與改定

夫妻走到分開這一步,最難談的往往不是房子或存款,而是孩子跟誰。監護權在法律上叫「親權」,雙方談得攏,寫進協議書就好;談不攏,就由法院決定。法院不預設判給爸爸或媽媽,也不預設共同或單獨,看的是「這個孩子」的最佳利益。
先分清楚一件事:一般說的「意定監護」「監護宣告」,是成年人因為失智、失能需要保護時的制度,跟這篇談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是兩回事,想了解可以看意定監護與監護宣告的說明。
下面照法院處理的順序走一遍:流程與費用、法院看哪些事、社工和家事調查官來做什麼、孩子的意見怎麼被聽見、共同還是單獨、有家暴怎麼辦、怎麼見面、扶養費,以及判了之後還能不能改。
監護權是什麼:法律上叫親權,父母談不攏才由法院決定
監護權,就是父母替未成年子女做決定、負責照顧的那個位置,法條的說法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可以依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來決定,法律上叫「酌定」。
親權包含什麼?民法第1084條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第1086條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換成生活裡的話,就是孩子住哪裡、讀哪間學校、要不要開刀誰簽名、辦護照開戶誰出面,這一整包「決定權加上照顧責任」。
所以監護權不是「擁有孩子」,比較像「替孩子做決定、也得負責照顧」的位置。拿到監護權的一方多了責任,沒拿到的一方也沒有因此不再是孩子的父母。
網路上的說法跟法條用語常常對不起來,先對照一下,之後讀判決或法院文件比較不會卡住:
| 一般說法 | 法律用語 | 出處 |
|---|---|---|
| 監護權 | 親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民法第1055條 |
| 爭監護權 | 酌定(初次決定)、改定(事後變更) | 民法第1055條 |
| 共同監護 | 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 | 民法第1055條第1項 |
| 探視權 | 會面交往 |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
親權到孩子成年為止。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孩子滿18歲之後,就不再有由誰行使親權的問題。
監護權案件的法院流程:先調解,再訪視調查,最後裁定
監護權案件的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審理,最後由法院裁定。案件要向孩子住所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能提出的不只父母,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

這類案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的戊類事件,依第23條,請求法院裁判前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就算直接遞狀請求裁判,也會被當成調解的聲請。先坐下來談,談不成才進入審理,這是家事案件的基本順序。
| 階段 | 會發生什麼事 | 法律依據 |
|---|---|---|
| 1. 聲請 | 向孩子住所地法院遞聲請狀,附戶籍謄本等文件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 2. 調解 | 法院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協商;必要時法院也可請家事調查官調查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 3. 調查 | 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囑託學校或機關調查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8、106條 |
| 4. 聽孩子的意見 | 依年齡與識別能力,讓孩子表達意願;必要時選任程序監理人 | 家事事件法第108、109條 |
| 5. 裁定 | 決定由誰行使、怎麼分工、怎麼會面交往、扶養費 | 民法第1055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
| 6. 登記 | 裁定確定後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登記 | 戶籍法第48條 |
審理到一半,雙方如果談出共識,而且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會把內容記在和解筆錄(家事事件法第110條)。上了法院,還是隨時可以回到協商。
裁定確定或調解成立後,要在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籍法第48條)。依內政部戶政司的說明,法院裁判要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帶筆錄,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都能辦。
沒有離婚也能請法院決定:分居6個月與重大事項
很多人以為要先離婚,才能談監護權。其實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不必先離婚,就可以準用離婚時的規定,請法院決定由誰行使親權。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不適用;法務部公布的立法理由舉的例子,是保護令已經命一方遷出、已經依保護令定了暫時親權,或親權已經被停止。
還沒分居、只是對某件大事吵不出結論,例如孩子要不要出國念書、要不要動手術,民法第1089條第2項也讓父母可以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這件重大事項;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裁判前應聽取孩子、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監護權官司的費用與時間
單獨聲請酌定或改定監護權,屬於非財產權的家事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14條原定的費用是1,000元,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加徵十分之五,目前的聲請費是新臺幣1,500元。司法院2019年的〈好好愛我〉手冊寫1,000元,是調整前的舊額度;2025年的會面交往手冊已經改成1,500元。同條第2項規定,同時請求扶養費這類財產上的給付,財產上的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如果同時有離婚官司,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合併請求,費用依合併的項目計算,送件前可以先問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的話,酬金另計,後面會說明。
要多久,沒有固定答案。調解一次就談成的案件,和需要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孩子到庭表達意見的案件,時間可能差很多。
審理期間孩子怎麼照顧:暫時處分
案件還沒判,孩子的生活不能停。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暫時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列了可以先處理的事:給付孩子生活、教育、醫療的必要費用,交付證件,禁止帶孩子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以及父母與孩子相處或會面交往的方式。法院核發這類暫時處分,要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並且儘速優先處理。
時間對孩子來說本身就是成本。英國Children Act 1989第1條第2項甚至明文:拖延決定,可能損害子女的福祉(這是英國法,可作參考)。案件拖越久,孩子就在不確定裡待越久;審理期間的照顧和見面怎麼安排,可以先請法院用暫時處分處理,不必等到裁定。
法院怎麼判監護權:子女最佳利益與民法第1055條之1的7款
法院判監護權只問一件事:怎麼安排對這個孩子最好。民法第1055條之1要求「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列出7款要特別注意的事項,用白話整理如下:

| 款次 | 法條寫的 | 白話來說,法院會看 |
|---|---|---|
| 1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孩子幾歲、需要多少照顧、有沒有特殊健康需求、有幾個孩子 |
| 2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孩子怎麼想、什麼環境對他的成長比較好 |
| 3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的工作時間、身心狀況、生活是否穩定 |
| 4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誰真的願意照顧、有沒有具體的照顧計畫 |
| 5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孩子跟父母、祖父母等同住家人的感情 |
| 6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有沒有阻擋另一方跟孩子的關係(友善父母) |
| 7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孩子的族群文化與認同 |
同一條第2項還規定,法院除了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也可以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就特定事項調查。法院不只聽雙方各說各話,也有管道自己查證。
這7款沒有排名,也不是加總算分數。比較像醫師看一份完整的體檢報告:每一項都會看,但哪一項最要緊,要看這個孩子的情況。
經濟能力不是監護權的勝負關鍵
「誰比較有錢,誰就拿到監護權」是常見的誤解。經濟能力只是第3款裡的一小項。收入比較少,不代表照顧不好孩子;收入的差距,本來就有扶養費制度可以補上,後面會再說明。法院在意的是孩子能不能被好好照顧,不是父母誰比較會賺錢。
法院不以父母的性別決定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款寫的「性別」,是孩子的性別,不是父母的性別。法條沒有規定監護權要優先給爸爸或媽媽。
偶爾會看到「幼兒從母」這個說法。它不是法條用語,只出現在部分判決裡,而且通常是孩子年紀很小的案件,和主要照顧者、實際照顧狀況、親子互動、親職時間與能力放在一起綜合評估,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處理的是約2歲的孩子;同一件案子裡,另一方就主張民法第1055條之1根本沒有這一項。不管是爸爸或媽媽,法院真正看的是誰在照顧、孩子跟誰的連結穩定。
有兄弟姊妹時,監護權逐一判斷
第1款把「人數」也列進去,因為家裡有兩個以上孩子時,兄弟姊妹要不要分開生活,也是孩子利益的一部分。法院會看每個孩子的年齡、需要和意願,未必每個孩子都跟同一位家長。日本法務省對2026年新制的說明也是同樣的邏輯:有好幾個孩子時,親權一個孩子一個孩子決定,手足分到不同環境適不適當,也是考量之一(這是日本的說明,可作參考)。
關於監護權的常見誤解
| 常見說法 | 法律上的實際情況 | 依據 |
|---|---|---|
| 誰比較有錢,誰就拿到監護權 | 經濟能力只是第3款其中一項;沒拿到監護權的一方仍要付扶養費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116條之2 |
| 法院會偏向某一個性別的家長 | 法條沒有以父母性別為標準,看子女最佳利益 | 民法第1055條之1 |
| 孩子滿7歲或12歲就能自己選 | 沒有法定年齡;法院依年齡與識別能力聽取,意願不是決定一切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
| 先把孩子帶在身邊就贏了 | 藏匿、帶走孩子正是第6款要防範的行為 | 民法第1055條之1立法理由 |
| 社工報告寫什麼,法院就判什麼 | 報告是參考,法院可以不採;採用前要讓雙方表示意見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8、106條 |
| 判了就不能改 | 符合要件可以請求改定 | 民法第1055條第2、3項 |
監護權沒有捷徑,也沒有預設答案,最後都回到「這樣安排對孩子好不好」。
主要照顧者與繼續性:誰一直在照顧孩子,法院看得很重
孩子平常主要由誰照顧、生活穩不穩定,是監護權案件裡分量很重的兩件事,雖然「主要照顧者」和「繼續性」都不是法條上的字。
主要照顧者,指的是平常真正在照顧孩子的人:誰接送、誰準備三餐、誰帶去看醫生、誰陪寫功課、誰跟老師聯絡、誰知道孩子對什麼過敏。繼續性,則是盡量讓孩子原本穩定的生活延續下去。孩子的生活像一張已經排好的課表,學校、同學、接送的人、睡前的習慣都在上面,法院通常不會輕易把整張課表撕掉重排。
常見的情況是這樣:孩子平日一直由一方照顧,另一方工作忙、週末才陪伴。分居之後兩人談不攏,法院就會仔細看過去幾年的實際照顧情形,以及孩子現在的生活穩不穩定。照顧不是看誰在法庭上說得多,而是看日常生活裡誰一直在場。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更二字第1號裁定(2025年10月)就是一個例子。法院認為雙方都很關愛孩子、都有照顧能力,但孩子從出生起一直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和這一方及同住家人的依附關係緊密,突然改變生活環境,恐怕不利孩子穩定成長,所以基於繼續性原則維持現狀,由這一方當主要照顧者。
不過,繼續性有個前提:這份穩定必須是正常形成的。先把孩子帶在身邊,不等於先拿到監護權。這正是「友善父母」要處理的事。
友善父母原則:阻擋另一方見孩子,可能反而失去監護權
法院會看哪一方願意讓孩子跟另一位家長維持關係;阻擋另一方見孩子,可能反而對自己不利。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要法院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一般稱為「友善父母原則」。

這一款是民國102年12月11日增訂的。法務部公布的立法理由寫得很直接:父母在親權案件中常互相爭奪,有人會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藏匿孩子、把孩子帶出國、不告知孩子在哪裡,用這種方式取得和孩子相處的機會,好符合「繼續性原則」;所以增訂這一款,讓法院評估哪一方比較善意。
換句話說,法律早就預想到有人會用「先搶先贏」製造穩定,第6款就是用來抵銷這種做法。
司法院的〈我要看孩子!!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手冊也提醒:行使親權的一方如果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孩子與另一方會面交往,或離間孩子與另一方的感情,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不是友善的父母,而把孩子的親權交給另一方。
法律為什麼這麼在意?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說,跟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的兒童,有和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除非違反兒童最佳利益。研究也提醒,傷害孩子的不只是父母分開這件事。英國學者Harold與Sellers在2018年發表的同儕審查回顧研究整理指出,父母怎麼表達與處理衝突,從冷戰到暴力,都會影響孩子的情緒、行為、社交、學業與日後的人際關係,而且不論父母是否住在一起。
可以把同住的一方想成一座橋:孩子要通往另一位家長,得經過這座橋。法院看的不只是誰把孩子照顧好,也看誰願意讓孩子繼續擁有另一位家長。
家事調查官、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監護權案件中誰會來了解孩子
監護權案件常會有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參與,他們的任務是讓法官看見孩子真實的生活,而不只是兩位大人在法庭上的說法。

| 角色 | 是誰 | 做什麼 | 法律依據 |
|---|---|---|---|
| 社工訪視 | 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社工,不少縣市委託民間團體執行 | 到家裡訪視、了解照顧環境與親子互動,提出報告及建議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 |
| 家事調查官 | 法院的人員,具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 | 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提出報告,必要時到庭陳述意見 | 家事事件法第18條 |
| 程序監理人 | 法院選任的社工師、諮商心理師、律師等專業人士 | 為孩子的利益參與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15、16、109條 |
| 兒少心理等專業人士 | 法院請來協助的專業人員 | 協助孩子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
司法院〈家事調查官做那些工作?〉說明,家事調查官依審判長或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資料並提出報告,也可能評估孩子的身心狀況與溝通能力、連結社會福利資源。司法院〈家事程序須知〉也說明,家事調查官要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
為什麼會有好幾種角色?民法第1055條之1在民國102年修正時,立法理由就指出,過去實務多由各縣市委託的社團製作訪視報告,各團體的經驗與專業不一,報告的參考價值也不一致,所以加入家事調查官與囑託其他機關調查的管道。法院手上通常不只一份資料,會交叉比對。
程序監理人的酬金屬於程序費用,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6條,2026年6月23日修正後,酬金是每人每一審級新臺幣5,000元至10萬元;修正前的上限是3萬8千元(前述嘉義地院2024年的裁定,引用的就是舊額度)。法院可以命當事人預納,預納有困難時可以由國庫墊付。
訪視與調查報告是法官的參考,不是判決
報告很重要,但它不是判決。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的用語是法院「得參考」。報告就像體檢數據,醫師會看,但最後的診斷還是醫師下。
在那件嘉義地院的裁定裡,程序監理人建議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法院逐點檢討後,沒有採納程序監理人的建議。
報告內容有誤,可以在法官採用前表示意見
依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4項,法官斟酌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前,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的機會;第106條第2項對社工訪視報告也有同樣的規定,只有內容涉及隱私或不適當時例外。報告寫錯了,可以提出具體事實說明,而不是只能接受。
子女意願:孩子幾歲可以表達?沒有固定年齡,也不是要孩子選邊
孩子表達意見,沒有法定的年齡門檻。網路上常看到「孩子7歲以上才能表達意見」「12歲就能自己選」,這些年齡都不是法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要求法院在裁定前,依孩子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在法庭內或法庭外,用適當的方式讓孩子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第11條則規定,孩子表達意見時,必要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陪同,也可以跟父母分開進行,並採取措施保護孩子與陪同人員的隱私和安全。
「7歲」其實來自家事事件法第14條: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的事件有程序能力。那講的是能不能自己進行程序,不是「幾歲才會被聽見」。法院聽孩子說話,看的是年齡和理解能力,不是一個固定的生日。
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讓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公約第12條要求,有能力形成自己意見的兒童,可以就影響自己的事自由表示意見,並依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第12號一般性意見說得更具體:公約沒有對孩子表達意見設年齡限制;表達意見是孩子的選擇,不是義務;孩子不能被操控或承受不當壓力;也不該被重複訪談超過必要的次數。孩子可以說,也可以不說,兩種都要被尊重。
孩子的意願很重要,但不是決定一切。孩子可能被大人影響,也可能為了不讓某一方難過而說反話。曾任新竹地院家事法庭法官的許翠玲在司法周刊撰文談會面交往時就提到,孩子的意願要考量,但不具決定性,因為意願可能受到另一方影響。英國負責家事法院兒童報告的Cafcass則明講,顧問通常會單獨和孩子談,但不會要孩子決定安排,也不會要孩子在父母之間選邊(這是英國的做法,可作參考)。讓孩子被聽見,不等於讓孩子做決定。
在2025年那件高等法院的案子裡,孩子先後兩次到庭陳述,並表示暫時不公開筆錄給父母看,法院尊重孩子的意願,沒有揭露內容。
單獨或共同行使監護權:共同監護需要合作,不等於平均分配
共同監護適不適合,關鍵在父母能不能合作,而不是聽起來公不公平。民法第1055條第1項讓親權可以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第4項讓法院可以依請求或依職權,決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

共同監護常被誤會成「孩子一半時間住爸爸家、一半時間住媽媽家」。其實共同行使講的是「決定權」怎麼分,住哪裡可以另外安排。2025年那件高等法院裁定,就是決定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跟孩子同住,除了移民、出國、留學、重大醫療事項之外,其餘事情由這一方單獨決定。共同監護可以有主要照顧者,也可以事先列清楚哪些事要兩人一起決定。
共同監護有點像兩個人共用一個帳戶:日常小額支出一個人刷卡就好,大筆支出要兩個人都簽名。如果兩個人連簽名都簽不下去,帳戶就會凍結,孩子的大事也會卡住。父母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時,只能再請法院決定(民法第1089條第2項)。
那件裁定之所以能判共同行使,也是因為法院觀察到,雙方的敵對狀況比家事調查官訪視時已經改善不少,願意為孩子妥協、各自退讓。Harold與Sellers的研究指向同一件事:父母之間持續的衝突,本身就會傷害孩子。
各國怎麼看共同監護,可以對照一下:
| 國家或文件 | 共同還是單獨 | 重點 |
|---|---|---|
| 台灣 | 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 | 法條沒有預設共同或單獨;有家暴時推定加害人行使不利於子女 |
|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 | 父母共同承擔責任一般而言符合兒童利益 | 決定時只能看這個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律自動給任一方或雙方都不符合兒童利益 |
| 日本(2026年4月1日施行) | 離婚後可選共同或單獨親權 | 法務省說明兩者沒有原則例外之分;有虐待或家暴之虞等難以共同行使時,法院必須定單獨親權 |
| 英國 | 法院以子女福祉為最優先,依法定清單審酌 | 政府2025年宣布要刪除「推定父母參與有利子女」的規定,2026年納入法案,仍在國會審議中 |
這張表的出處: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67段,除了上面那句,也要求法官考量孩子跟父母雙方維持關係的權利;日本法務省的問答說,共同或單獨哪一種比較容易被准,不能一概而論;英國政府在2025年10月的公告指出,一律優先讓父母參與,在最壞的情況可能延續對孩子的傷害,並在2026年3月宣布把刪除推定納入法案。
共同或單獨沒有哪一種比較公平,只有哪一種比較適合這個家庭。
有家暴的監護權案件:法律推定施暴的一方行使不利於孩子
有家暴紀錄的一方,要取得監護權會先面對法律上的不利推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推定」的意思是,法院先從「不利」這個起點出發,要有具體事證才可能翻轉,像賽跑時起跑線被往後移了一大段。家暴不是夫妻之間的私事,它直接影響監護權的判斷。
其他相關規定:
- 監護權判決後才發生家暴,被害人、孩子、主管機關等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第44條)。
- 法院准許加害人跟孩子會面交往時,要審酌孩子與被害人的安全,可以命在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孩子、由第三人或機構監督會面、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過夜等(第45條)。
- 保護令也可以先定暫時的親權與會面交往方式(第14條第1項第6、7款),法院作這兩款決定前,要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必要時可以徵詢孩子或社工的意見。
有家暴時,先顧好安全,再談監護權;保護令和監護權案件可以同時處理。
會面交往(探視權):法院怎麼定、能不能限制、對方不配合怎麼辦
沒有跟孩子同住的一方,仍然可以跟孩子會面交往,一般叫探視權;方式和期間談不攏時,由法院決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讓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如果妨害孩子的利益,法院也可以變更。
司法院手冊強調,會面交往不只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聲請會面交往的費用同樣是新臺幣1,500元;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已經有裁定或協議,但隨著孩子長大、情況改變而執行不下去,也可以再聲請調整。
雙方衝突很大時,法院可能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在場的會面,地點可能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需要有法院裁定或轉介,地點在同心園臺北市親子會面中心。監督會面雖然不太方便,目的卻是讓見面慢慢回到正常。
對方不照裁定讓你見孩子,可以請法院調查並勸告履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費是新臺幣500元,法院也可以命家事調查官來做;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第194條要求執行法院綜合孩子的年齡、意願、執行的急迫性、方法的實效性、各方互動狀況,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連強制執行都要先想到孩子,不是硬把孩子交出來就好。
扶養費和會面交往是兩件獨立的事,法律沒有讓它們互相交換:扶養義務來自民法第1116條之2,會面交往則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看孩子的利益。許翠玲法官在同一篇文章裡也認為,未支付扶養費並不是決定會面交往的重要因素。不讓對方見孩子來逼對方付錢,或因為見不到孩子就不付錢,最後受影響的都是孩子。
會面交往的時間、接送、寒暑假怎麼寫進協議,可以看〈離婚協議書怎麼寫?〉的會面交往條款。
監護權與扶養費:沒拿到監護權也要付,孩子也能直接請求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沒拿到監護權的一方,仍然要分擔孩子的扶養費。
監護權決定誰當孩子的「日常管家」,扶養費則是兩位家長都要出的「生活費」,兩件事分開算。法院酌定、改定親權時,可以一併命給付扶養費(家事事件法第107條),也可以命分期給付,並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幾期視為到期(第100條)。
2025年8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簡抗大字第246號裁定統一了一個爭議: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定了親權之後,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不受民法第1120條「扶養方法先協議、不能協議由親屬會議定」的限制。那件案子的父母是共同行使親權,孩子直接請求其中一方付扶養費,被請求的一方主張要先協議或開親屬會議,大法庭沒有採納,還引用兒童權利公約與第14號一般性意見,強調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應該用更迅速、便利的方式實現。不管監護權是單獨還是共同,孩子請求扶養費,不必先跟父母協議或召開親屬會議。
扶養費多少,民法第1119條說要看孩子的需要和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依個案差異很大,估算方式可以看〈離婚協議書怎麼寫?〉裡的扶養費段落。就算父母都不適合當親權人、由法院另外選定監護人,民法第1055條之2也規定法院要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改定監護權:判決或協議之後還能改的情況
監護權判決或協議之後,只要符合法定情況,仍然可以請法院改定。民法第1055條有兩種改定:
- 第2項:原本的協議不利於孩子,法院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為孩子的利益改定。
- 第3項: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對孩子有不利的情事,另一方、孩子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改定。
改定時,法院一樣依民法第1055條之1看子女最佳利益;判決後才發生家暴,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4條請求改定。想改定,要拿出「現在的安排對孩子不利」的具體事實,不是單純覺得自己比較適合。
根據自由時報2026年7月的報導,桃園地院一件改定案件中,行使親權的一方被指常在深夜飲酒或打麻將、疏於照顧;另一方指出,孩子曾在深夜被趕出家門、只能坐在社區大廳,之後孩子由另一方照顧約半年。報導提到,法院參考社工訪視評估,並認為原本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積極協調會面、未主動關心孩子生活,改由另一方行使親權。這件裁定沒有公開,細節以法院認定為準,但思考順序很清楚:改定看的是孩子現在被照顧得如何,以及原本那一方有沒有盡到責任。
司法院〈好好愛我:如何聲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改定〉手冊把幾種程序放在一起比較,整理如下:
| 程序 | 什麼時候用 | 誰可以聲請 |
|---|---|---|
| 酌定親權 | 父母離婚或分居6個月以上,沒協議或協議不成 | 父或母、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 |
| 改定親權 | 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有不利情事 | 父母另一方、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 |
| 選定監護人 |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 |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民法第1055條之2) |
| 停止親權 | 父母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 | 父母另一方、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或法院依職權(民法第1090條) |
父母都不適合時:選定監護人與停止親權
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都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的人當監護人,指定監護方法,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父母一方濫用權利時,民法第1090條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全部或一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13號裁定(2026年9月)就是由縣政府聲請:法院認為父母長期無法提供孩子適當的保護照顧,停止父母的親權,並選定縣長為三名孩子的監護人。監護權的終點從來不是父母誰輸誰贏,而是孩子有沒有人好好照顧。
改定監護權要準備的資料與蒐證界線
改定案件要讓法院看見孩子現在的生活。常見的資料像是學校的出缺席與聯絡紀錄、就醫紀錄、保護令或報案紀錄、社工紀錄。法院也可以囑託學校、警察、稅捐、金融機構等調查(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不必、也不應該用違法的方式蒐證。
監護權案件建議先問律師的情況
監護權牽涉孩子的安全與生活安排,遇到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在遞狀或回應之前先找律師確認:
- 有家暴,或擔心孩子的安全。
- 對方把孩子帶走、藏起來,或不讓你跟孩子見面。
- 孩子可能被帶出國,或另一方住在國外。
- 想改定監護權,或想調整會面交往、扶養費。
- 訪視或調查報告跟實際情況差很多。
- 審理期間需要先處理孩子的照顧、見面或費用(暫時處分)。
越早把孩子的照顧現況和時間線整理清楚,越能避免在情緒裡做出不利孩子的決定。監護權相關的服務內容,可以看監護權與會面交往、扶養費的服務說明。如果想依自己的情況評估,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諮詢,電話 (02) 8771-7776,也可以用 LINE 預約。把孩子平常的作息、照顧分工和重要日期整理好帶去,討論起來會更清楚。
常見問題
監護權判給對方,我還要付扶養費嗎?

要。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沒有拿到監護權,仍然要依自己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金額依孩子的需要和雙方能力而定,法院可以在決定親權時一併處理。
沒有離婚、只是分居,可以先請法院決定監護權嗎?

可以。依民法第1089條之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不必先離婚,就可以請法院決定由誰行使親權,也可以一併請求會面交往與扶養費;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
孩子幾歲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住?

法律沒有規定幾歲可以自己決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要法院依孩子的年齡和識別能力,讓孩子有表達意願的機會;孩子的意願會被認真考慮,但法院還會綜合其他事項判斷,不是由孩子單獨決定。
對方把孩子帶走、不讓我見,該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與會面交往,審理中也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先定好見面方式;無正當理由把孩子帶走或不讓另一方見面,可能被法院評價為不友善父母,不會因此自動取得監護權。如果是為了躲避家暴而帶孩子離開,則應盡快聲請保護令並向法院說明,安全優先。
共同監護是不是比較公平?

未必。共同監護需要父母在重大事項上能溝通合作,雙方衝突很大時,共同行使反而可能讓孩子的大事一直卡住。共同行使也可以搭配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列清楚哪些事要兩人一起決定。
法院會比較偏向爸爸還是媽媽?

不會以性別決定。民法第1055條之1列的審酌事項裡,性別指的是孩子的性別,法院看的是誰實際在照顧、孩子跟誰的關係穩定、誰願意讓孩子維持跟另一方的關係,爸爸或媽媽都一樣。
監護權官司要花多少錢?

單獨聲請酌定或改定監護權、會面交往,法院聲請費是新臺幣1,500元。如果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酬金每人每一審級5,000元至10萬元,屬程序費用,由法院依個案決定誰負擔;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不同。
對方外遇,我爭取監護權會比較有利嗎?

不見得。外遇是夫妻之間的問題,父母的「品行」只是民法第1055條之1列的事項之一,法院看的是誰能把孩子照顧好、孩子跟誰的關係穩定,不是用監護權處罰外遇的一方。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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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2條、第1084條、第1086條、第1089條、第1089條之1、第109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6)
- 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9條、第112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6)
- 民法第1055條之1立法理由、民法第1089條之1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文,台灣,民國102年12月11日、96年5月23日,查證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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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6)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查證日期2026-10-06)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民國115年7月17日修正,查證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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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6)
- 戶籍法第4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6)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兒童權利公約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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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好愛我:如何聲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改定 — 司法院(中文,台灣,2019年,查證日期2026-10-06;手冊內聲請費1,000元為舊額度)
- 我要看孩子!!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司法院(中文,台灣,2025年,查證日期2026-10-06)
- 家事調查官做那些工作? — 司法院常見問答(中文,台灣,2019-10-22,查證日期2026-10-06)
- 家事程序須知 — 司法院(中文,台灣,2019-12-12更新,查證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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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neral comment No. 14 (2013) —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英文,國際,2013,查證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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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ldren Act 1989, section 1 — legislation.gov.uk(英文,英國,外國法規,查證日期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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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court asks an FCA to write a report (Section 7 reports) — Cafcass(英文,英國,查證日期2026-10-06)
- Q&A形式の解説資料(民法編) — 日本法務省(日文,日本,外國主管機關,2026-04-22修訂,查證日期2026-10-06)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法條、司法院手冊、裁判與主管機關資料,以查閱當日(2026年10月6日)的版本為準;法院的收費、程序與地方政府的服務方式可能調整,實際請以承辦法院與主管機關的最新說明為準。文中對法院審酌方式的說明是一般性整理,個案結果會因孩子的年齡、照顧現況、雙方條件與證據而有明顯差異,不構成任何結果的保證。外國制度只供理解參考,不代表台灣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