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律師蘇稟元律師
敦洋法律事務所
詳細介紹
三種制度
| 制度 | 適用的情況 | 效果 |
|---|---|---|
| 監護宣告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民法第 14 條) | 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由監護人代為處理 |
| 輔助宣告 | 上述原因使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民法第 15 條之 1) | 借貸、訴訟、處分不動產等重要行為,要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 15 條之 2) |
| 意定監護 | 本人意思能力還在時,事先和信任的人約定 | 契約要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民法第 1113 條之 3);日後受監護宣告時,由約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

醫師兼律師
法院決定是否宣告監護或輔助,會依鑑定人的意見判斷本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況。病歷怎麼讀、鑑定報告重點在哪裡,常常決定了案件的走向。
蘇稟元律師同時具備醫師與律師資格,處理監護與輔助宣告、意定監護與家事遺產事件。
常見問題
本人與受任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會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民法第 1113 條之 3)。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要經法院許可才生效(民法第 1101 條)。
依法院排程與鑑定進度而定,通常需要數個月。家人的狀況急迫時,可以先跟律師討論怎麼準備。

預約諮詢,律師會說明意定監護與監護宣告的差別,以及怎麼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