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特留分怎麼算?比例、試算、扣減時效與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

家人走了以後,打開遺囑才發現自己幾乎沒分到;或者你正在想遺囑怎麼寫,想把房子留給一路照顧你的人,卻聽說有個叫「特留分」的規定會擋住。這兩種處境的人,問的其實是同一件事:遺囑到底能不能想怎麼分就怎麼分?
先講結論:遺囑可以決定財產給誰,但不能低於法律替特定家人保留的那一份,這一份就叫特留分。被少分的人可以主張「扣減」,把不足的部分要回來,只是要在期限內開口。另外,2026年民法修正,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在2027年2月17日新規定施行後就沒有了,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維持不變。
這篇用白話把特留分從頭講一遍:比例怎麼看、新舊法怎麼分、財產怎麼算、被侵害了怎麼主張、期限從哪天開始算,最後也整理想多留給某個人時,哪些安排有效、限制在哪裡。
特留分是什麼?遺囑也拿不走的最低繼承份額
特留分,是法律替部分繼承人保留的「最低份額」。民法第1187條寫得很清楚:立遺囑的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可以把它想成分蛋糕的規則。沒有特別交代時,大家照法律定好的比例切,這叫應繼分;立了遺囑,就可以改切法,把大塊分給某個人。但不管怎麼切,有幾個家人的盤子裡至少要留一小塊,這一小塊就是特留分。
這個制度為什麼存在?司法院在立法院的專題報告講得很直白:如果有人把全部遺產給了別人、讓配偶子女陷入生活困頓,不但有悖人情,也可能讓家人得靠別人扶養或社會救助過日子,所以需要一個「家屬最低生活保障」。
有兩個常被誤會的地方,先講清楚:
- 遺囑侵害特留分,不會整份無效。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指出,法律只讓被侵害的人「扣減」,並沒有說侵害特留分的遺贈無效。遺囑還是照樣算數,少分的人要自己出面主張。
- 特留分不是自動撥給你的。不開口,或超過期限才開口,就可能拿不回來。期限怎麼算,後面有一整段說明。
說到底,特留分是保底,不是自動入帳;遺囑可以改變分配,但改不動保底。
特留分和應繼分差在哪?有沒有遺囑,決定先看哪一個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每個人照法律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有遺囑時,每個人至少要拿到的比例」。兩者的關係是:特留分等於應繼分乘上法律規定的分數,也就是1/2或1/3。
應繼分怎麼來?先看誰是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以外的繼承人依序是: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面順序有人,後面就輪不到。同一順序有好幾個人時,按人數平均(民法第1141條)。配偶不排順序,本身就是繼承人,應繼分則依民法第1144條,看跟誰一起繼承而不同。
| 比較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 什麼時候用到 | 沒有遺囑,或遺囑沒處理到的財產 | 有遺囑、遺贈等死後才生效的安排時,檢查有沒有低於底線 |
| 誰有 | 所有法定繼承人 | 配偶、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在新法施行後沒有) |
| 多少 | 依民法第1141、1144條計算 | 應繼分的1/2(配偶、子女、父母)或1/3(祖父母) |
| 不足時怎麼辦 | 請求分割遺產 | 對拿走超額部分的人主張扣減 |
舉個例子:一個人過世,留下配偶和兩個孩子,三個人的應繼分各是1/3。沒有遺囑,就是三人平分;有遺囑把財產全部給其中一個孩子,另外兩人的特留分是1/3的一半,也就是各占遺產的1/6。
還有一點常被問到:代位繼承只發生在第一順序的子女這一層。依民法第1140條,孩子比父母早過世,孫子女可以代替孩子繼承;但兄弟姊妹比你早過世,姪子姪女不會代位繼承。
所以順序很簡單:先找出誰是繼承人、算出應繼分,特留分只是在這個基礎上打個折。
特留分比例怎麼算: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各占應繼分幾分之幾
民法第1223條(2026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是各自應繼分的1/2;祖父母是應繼分的1/3。原本「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1/3」那一款已經刪除,但要等新規定施行後才生效。
把常見的家庭組合換算成「占全部遺產的比例」,大致如下:
| 繼承人組合 | 每個人的應繼分 | 每個人的特留分(新法) | 舊法時的差別 |
|---|---|---|---|
| 配偶+2個孩子 | 各1/3 | 各1/6 | 相同 |
| 配偶+父母2人 | 配偶1/2;父母各1/4 | 配偶1/4;父母各1/8 | 相同 |
| 配偶+1個兄弟姊妹 | 各1/2 | 配偶1/4;兄弟姊妹沒有 | 舊法兄弟姊妹有1/6 |
| 配偶+祖父母 | 配偶2/3;祖父母合計1/3 | 配偶1/3;祖父母合計1/9 | 相同 |
| 只有配偶 | 全部 | 1/2 | 相同 |
| 只有2個孩子 | 各1/2 | 各1/4 | 相同 |
表格是簡化後的常見情況;有人拋棄繼承、有代位繼承,或兄弟姊妹不只一人,比例都會跟著變。真正要算的時候,順序永遠是先確定繼承人、再算應繼分,最後才乘上1/2或1/3。
女兒的特留分跟兒子一樣嗎?
一樣。子女不分男女、不分已婚未婚,應繼分都是平均的,女兒的特留分同樣是她應繼分的一半。遺囑寫「財產只給兒子」或「出嫁的女兒不分」,這句話本身不會讓女兒失去特留分;要整個沒有繼承權,得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這不是紙上談兵。法務部在立法院的專題報告提到,實務上仍有父母要求女兒拋棄繼承,或女兒分到的比例和兒子差距懸殊的情形;財政部114年性別統計分析也顯示,114年遺產登記中拋棄繼承的有9萬1,358人,其中女性4萬9,906人,占54.6%。被要求放棄之前,至少先弄清楚自己放棄的是什麼。
記住兩個數字就夠了:1/2和1/3;家庭組合不同,換算成遺產的比例才會不同。
特留分修法:兄弟姊妹的特留分2027年2月17日起刪除
修法改了什麼、沒改什麼
立法院在2026年7月28日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總統在2026年8月17日公布,條文規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經濟日報報導,法務部證實施行日是2027年2月17日。
改的只有一件事:兄弟姊妹從此不再有特留分。沒改的是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法務部的新聞稿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又沒有前面順序的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
法務部的懶人包用一個例子講得很清楚:一對夫妻沒有孩子,先生的父母都已過世,只有一個多年沒聯絡的弟弟。先生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太太——新法施行前,弟弟可以主張遺產的1/6;施行後,太太可以拿到全部。如果先生沒有立遺囑,不論新舊法,都是太太和弟弟各1/2。
換句話說,對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在的人來說,修法後「有沒有寫遺囑」的差別變大了。
新法還是舊法?看被繼承人過世的日期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修正前開始的,除非另有規定,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而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民法第1147條)。所以判斷的關鍵不是遺囑哪一天寫,而是立遺囑的人哪一天過世。
| 情況 | 適用 | 兄弟姊妹能不能主張特留分 |
|---|---|---|
| 2027年2月17日施行前過世 | 舊法 | 可以,應繼分的1/3 |
| 施行後過世 | 新法 | 不行 |
| 現在立遺囑、施行後才過世 | 原則上新法 | 原則上不行 |
| 現在立遺囑、施行前就過世 | 舊法 | 可以 |
為什麼現在寫的遺囑,原則上要看新法?因為依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在那之前只是一份還沒生效的文件。法務部也提醒,六個月緩衝期內發生繼承的,仍然適用舊法,兄弟姊妹有特留分。剛好在施行日前後過世,或遺囑寫於修法之前的,最好個案確認。
為什麼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依立法理由: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經濟依賴度低,為使法制與時俱進、保障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法務部的新聞稿也說,這是因應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的關係已不像以往緊密。
立法院的委員提案說明還特別提到配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時,配偶往往是最依賴遺產的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配偶,就不必再擔心被手足扣減。司法院的報告也舉了一個情境:夫妻住在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子,遺囑指定全部給配偶,手足主張扣減後一起請求分割,還向配偶請求繼承開始後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配偶可能連住處都保不住,這正是修法想避免的情況。
至於其他國家,同一份司法院報告整理的外國立法例顯示:德國、日本、瑞士現行法都沒有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韓國憲法法院也在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違憲。
一句話整理這次修法:刪的是兄弟姊妹的「保底」,不是「座位」;新舊法看過世的日子,不看寫遺囑的日子。
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應繼財產怎麼算,歸扣、債務與配偶剩餘財產
很多說明只寫「遺產乘上應繼分再乘1/2」,但民法第1224條說的是:特留分要從「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中,扣掉債務來算。拆成三步:
- 把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加總,再把應該「歸扣」的生前贈與加回來。
- 扣掉被繼承人的債務,得到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 計算基礎乘上應繼分、再乘1/2(或1/3),就是特留分額;再減掉自己已經拿到的,就是不足的部分。
哪些生前贈與要加回來(歸扣)? 依民法第1173條,只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為「結婚、分居、營業」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才要加回應繼財產,分割時再從他的應繼分扣掉,價值以贈與時計算;被繼承人贈與時表示反對的,不用加回。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1號判例認為這三種是列舉,不是舉例,因為其他理由送的錢,原則上不加回。
這就像分家前,有人已經「先領了一部分」:結婚、分居、創業時拿到的,算是預先撥付;其他理由的贈與,判例認為長輩本來就有讓他多得一點的意思。
債務怎麼扣? 扣的是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債務。另外,民法第1150條規定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由遺產支付,一般解釋上計算時也會一併扣除;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維持的計算,就先扣除了已經支出的喪葬費。
配偶過世時,先算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一方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消滅了,生存的配偶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認為,遺產總額應先扣除生存配偶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剩下的才是應繼財產。這是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整理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意旨。
舉個整數假設:過世的一方婚後財產1,5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300萬元,都沒有負債,差額1,200萬元,生存配偶可以先請求600萬元;剩下900萬元才是應繼財產。如果繼承人是配偶加兩個孩子,每人的應繼分是300萬元,特留分是150萬元。至於生存配偶自己要不要分擔這筆債務、細節怎麼扣,法官在座談會裡還有不同意見。
特留分的基礎是「淨額」:先加回該加的、扣掉該扣的,比例才有意義。
特留分試算:淨遺產1,200萬元的三種家庭情境
以下都是假設例子,金額用整數方便計算;實際結果要看個案的財產、債務與證據。
情境一:配偶+兩個孩子,遺囑全給老大。 淨遺產1,200萬元,三人應繼分各1/3,也就是各400萬元;特留分是一半,各200萬元。遺囑全部給老大,配偶和老二各少了200萬元,可以各自向老大主張扣減。兩人都主張之後,老大保有800萬元。
情境二:配偶+一個弟弟,遺囑全給配偶。 這是修法影響最大的情況。配偶與弟弟的應繼分各1/2,也就是各600萬元。
- 施行前過世(舊法):弟弟的特留分是600萬元的1/3,也就是200萬元,配偶拿到1,000萬元。
- 施行後過世(新法):弟弟沒有特留分,配偶依遺囑拿到1,200萬元。
- 沒有遺囑:不論新舊法,各600萬元。
情境三:有歸扣、有債務,遺囑全給老二。 媽媽過世時財產1,500萬元、負債300萬元;老大幾年前創業時拿過媽媽300萬元(營業贈與,媽媽沒有表示反對),老二則收過一筆200萬元的一般贈與。遺囑寫全部財產給老二。
- 應繼財產=1,500萬元+300萬元(歸扣)=1,800萬元;老二那200萬元不加回。
- 扣掉債務300萬元,計算基礎是1,500萬元。
- 兩人應繼分各1/2,老大的特留分=1,500萬元×1/2×1/2=375萬元。
- 老大已經先拿到300萬元,不足75萬元,可以向老二主張扣減。
| 情境 | 繼承人 | 遺囑內容 | 特留分 | 可主張的不足額 |
|---|---|---|---|---|
| 一 | 配偶、老大、老二 | 全給老大 | 各200萬元 | 配偶、老二各200萬元 |
| 二(舊法) | 配偶、弟弟 | 全給配偶 | 弟弟200萬元 | 弟弟200萬元 |
| 二(新法) | 配偶、弟弟 | 全給配偶 | 弟弟沒有 | 無 |
| 三 | 老大、老二 | 全給老二 | 各375萬元 | 老大75萬元 |
情境三的重點是:同樣是生前拿到錢,創業的300萬元要算進去,一般贈與的200萬元不算,結果差很多。情境二則說明,同一份遺囑,只因為過世的日子落在施行日前或後,弟弟能主張的金額就從200萬元變成0元。
試算的順序是固定的,真正難的是每一步的數字都要有證據撐著。
生前贈與、死因贈與、保險、遺囑信託:哪些會被特留分扣減?
判斷的分水嶺,在於這個安排是「生前就已經完成」,還是「死後才生效」。
| 安排方式 | 會不會被扣減或算進去 | 依據 |
|---|---|---|
| 遺囑分配、遺贈 | 會 | 民法第1187、1225條 |
| 遺囑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方法 | 會(類推適用)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
| 死因贈與(約定死後才給) | 會(類推適用)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 |
| 遺囑信託 | 實務多認為會(類推適用) | 司法周刊法官專文整理的判決 |
| 一般生前贈與 | 原則上不會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71號判例 |
| 對繼承人的結婚、分居、營業贈與 | 要加回計算 | 民法第1173條 |
|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 | 不是遺產 | 保險法第112條 |
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說明了理由:死因贈與和遺贈一樣,都是死後才處分財產,如果不能扣減,就等於讓人用死因贈與規避特留分。生前贈與則因為財產移轉已經確定,為了尊重受贈人的既得權、避免法律關係複雜,不許扣減。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71號判例也說,生前贈與和遺囑處分有別,不受特留分規定的限制。
放到國外比較,更看得出台灣的特色。日本民法第1044條把繼承開始前一年內的贈與算進遺留分,對繼承人因婚姻、收養或生計資本的贈與,更回溯到十年;德國民法第2325條則把過世前十年內的贈與按年遞減計入,每早一年少算十分之一。台灣目前除了第1173條的歸扣,一般生前贈與不算進特留分,這也是生前贈與常成為安排重點、也常成為爭執焦點的原因。
保險也要分清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依保險法第113條就作為遺產。受益人有沒有寫、寫了誰,結果完全不同。
分水嶺就在這裡:生前完成的贈與原則上不扣減,死後才生效的安排會被檢查;保險金不是遺產,但稅要另外算。
特留分被侵害怎麼辦?扣減權怎麼行使、之後怎麼拿回財產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的人,因為被繼承人的遺贈而應得的數額不足時,可以按不足的數額,從遺贈財產中扣減;受遺贈人有好幾個時,按各自拿到的價值比例扣減。
一般的處理順序大致如下:
- 確認被繼承人過世的日期、繼承人有哪些人、遺囑內容與方式。
- 盡量蒐集財產與債務資料,例如遺產稅申報資料、不動產謄本、存款與保單資料。
- 用前面的方法算出特留分,確認自己是否真的不足、不足多少。
- 向拿走超額部分的人(受遺贈人或受益的繼承人)表示要扣減。扣減權只要以意思表示向對方表示就生效,不一定要先起訴,常見做法是用存證信函留下紀錄。
- 先協商或調解;談不攏,再提起遺產分割、返還或塗銷登記等訴訟。
第4步的說法,是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在司法周刊專文整理的通說與實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的案件裡,繼承人也是以起訴狀送達對方,作為扣減的意思表示。
接下來有兩個容易卡住的地方。第一,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行使扣減權後拿回來的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不是直接變成某一筆房地的持分,所以往往還要走遺產分割;學說與下級審法院對此有不同看法,同一篇專文有完整整理。
第二,地政機關不會替你把關。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8點規定,遺囑違反特留分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不是地政機關可以干預的事。也就是說,對方拿遺囑去辦登記,通常還是辦得下來。
扣減是「開口要」,拿回財產往往還得「再分一次」,登記機關也不會主動幫你擋。
特留分扣減權時效:2年從哪天算、10年上限與實務爭議
民法沒有寫扣減權要在多久之內行使。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決認為,扣減權的效果跟繼承回復請求權相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自知道特留分被侵害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也一樣消滅。
「知道被侵害」是哪一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說,是知道特留分因為遺囑內容被履行(例如對方辦好登記)而受到損害的時候,不是看到遺囑內容的那一天。理由是遺囑還沒被履行前,特留分其實還沒真正受損。
10年則從被繼承人過世起算,不會等你知道。公開判決裡就有這樣的例子:被繼承人2011年4月過世,遺囑受益人到2020年才辦登記,權利人2021年初知道、4月26日起訴。下級審法院認為已經超過10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則指出,10年期間的最後一天剛好是週六,依民法第122條應順延到下週一,起訴那天可能還在期限內,因此發回更審。一件案子為了「最後一天怎麼算」打到最高法院,可見期限往往就是這類爭議的生死線。
要注意的是,這套「2年/10年」是實務類推出來的,不是條文明定。學說上還有其他看法,例如有學者主張應類推民法關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法官在司法周刊專文的註釋有整理)。相較之下,日本直接把期間寫進民法第1048條:知道繼承開始及有侵害的贈與或遺贈後1年、繼承開始後10年;台灣沒有明文,才需要靠法院類推。比較保守的做法,是把2年當成最短的期限,越早主張越好。
和特留分相關的期限,整理在一起比較好記:
| 事項 | 期限 | 從什麼時候算 | 依據 |
|---|---|---|---|
| 拋棄繼承 | 3個月 | 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 | 民法第1174條 |
| 遺產稅申報 | 6個月 | 被繼承人死亡次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
| 特留分扣減權 | 2年/10年 | 知道因遺囑履行而受損害時/繼承開始時 | 最高法院類推民法第1146條 |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2年/10年 | 知道被侵害時/繼承開始時 | 民法第1146條 |
|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 | 2年/5年 | 知道有差額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民法第1030條之1 |
兩個時鐘都要看:2年從「知道被侵害」開始算,10年從「過世」那天就開始算。
如何對抗特留分?想多留給某個人時,各種安排的效果與限制
網路上常搜「如何對抗特留分」,背後多半是很真實的心情:想把房子留給照顧自己的孩子、想讓配偶往後生活無虞,或是跟某個家人的關係早已疏遠。有件事得先講明白:特留分是強制規定,遺囑寫「不給」並不會讓特留分消失。能做的,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安排,而每一種安排都有限制。
1. 遺囑先留足特留分,其餘自由分配。 這是最不容易引發爭議的寫法。遺囑本身也要符合法定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不合,遺囑可能無效。
2. 生前贈與。 一般生前贈與原則上不受特留分限制;但對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要歸扣;約定死後才移轉的,可能被認定是死因贈與而照樣被扣減。稅的部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與繼承人的財產,遺產稅還要併計,而且依2026年9月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這部分的遺產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贈與稅每年也有免稅額,115年為244萬元。更現實的是,生前給出去的財產就是對方的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要先想好。
3. 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 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算遺產,但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補遺產稅;財政部整理過的參考特徵包括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舉債投保等。
4. 信託。 用遺囑成立的信託,實務多認為仍可能被扣減;生前成立、利益歸給別人的他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視為贈與,要課贈與稅。信託怎麼設計,結果差很多。
5. 喪失繼承權。 只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情形,例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偽造或湮滅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並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連帶也沒有特留分。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說明,重大虐待包括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扶養,或父母長年臥病,子女沒有正當理由卻始終不探視等。「不孝」不是一句話就成立,要有具體事實與證據。據ETtoday報導,士林地院最近一件案件中,母親以公證遺囑把財產全留給兒子,兒子主張妹妹多年不聞不問、母親也表示過她不得繼承;法官認為遺囑沒有寫明她喪失繼承權,也沒有具體證據,女兒仍可主張1/8的特留分(判決仍可上訴)。
這些安排牽涉其他家人的權利,也牽涉稅務。以隱藏財產、脫產或損害其他繼承人為目的的做法,可能引發訴訟,甚至其他法律責任,本文不提供這類做法;真的有安排需求,建議帶著財產清單與家庭狀況,個案討論。
能做的是在底線之上安排,不是讓底線消失。
遇到這些情況,建議先找律師確認:期限、證據與家人關係
特留分的爭議,常同時牽涉法律、稅務和家人之間的感情。下面幾種情況,建議先找專業的人一起看:
- 期限可能快到了,或不確定「知道被侵害」該從哪天算。
- 遺產有不動產、公司股份、海外資產,或有大額生前贈與、保險、信託。
- 被繼承人剛好在2027年2月17日前後過世,或遺囑寫於修法之前。
- 想立遺囑把財產留給配偶、照顧者,或留給沒有特留分的人。
- 家人之間已經很難溝通,需要有人協助協商或調解。
越早把財產清單、遺囑和重要日期整理出來,能選的路就越多。如果你想依自己的情況評估,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諮詢:電話 (02) 8771-7776,LINE ID:@ty.law。把數字算清楚、把期限記下來,談的時候才不會只剩情緒。
常見問題
遺囑可以把財產全部留給一個人嗎?
可以這樣寫,遺囑也不會因此整份無效,但不能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被少分的人可以在期限內主張扣減,把不足的部分要回來(民法第1187、1225條)。
兄弟姊妹還有特留分嗎?什麼時候開始沒有?
修正後的民法第1223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據報導法務部證實施行日為2027年2月17日;施行前過世的,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1/3的特留分,施行後過世的就沒有,關鍵看被繼承人過世的日期。
沒有寫遺囑,兄弟姊妹還能分到遺產嗎?
可以,修法刪的是特留分,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和應繼分都沒有改變;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序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和配偶依民法第1138、1144條繼承,例如與配偶各分一半。
女兒出嫁了,還有特留分嗎?
有,子女不分男女、不分已婚未婚,應繼分平均,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一半;遺囑寫「女兒不分」,不會讓女兒失去特留分,除非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父母在世時要我先簽拋棄繼承,算數嗎?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所以父母在世時先簽的拋棄同意書,一般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不過簽過的文件可能讓家人之間產生誤會,簽之前最好先問清楚。
特留分被侵害,一定要打官司嗎?
不一定,扣減權以意思表示向對方表示就生效,可以先用存證信函表示,再協商或調解;談不攏才需要提起遺產分割或返還的訴訟,而且要注意2年與10年的期限。
保險金會被算進特留分嗎?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得作為遺產,原則上不算進特留分,也不是扣減的對象;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則是遺產,遺產稅上也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被核課。
參考資料
- 民法第12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30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3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4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4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4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4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46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4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5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7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7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8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8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9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22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08-17修正公布,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22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22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08-17增訂公布,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223條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文,台灣,2026-08-17,查證日期2026-10-04)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第11016711號) — 立法院(中文,台灣,2025-10-29印發,查證日期2026-10-04)
- 保險法第112條、第11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6條、第15條、第2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09-11修正公布,查證日期2026-10-04)
-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支持修法方向,將儘速推動配套修法 — 法務部(中文,台灣,2026-07-28,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懶人包簡報 — 法務部(中文,台灣,2026-07-28,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之檢討」專題報告 — 法務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文,台灣,2025-12-03,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之檢討」司法院專題報告 — 司法院(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文,台灣,2025-12-03,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裁判日期2014-05-08,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裁判日期2023-06-30,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裁判日期2023-07-27,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裁判日期2025-02-26,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271號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371號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配偶死亡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遺產分割之關係 — 臺灣高等法院(中文,台灣,發布2025-03-12,查證日期2026-10-04)
- 特留分之扣減與訴訟(上)、(下) — 司法院《司法周刊》第2103、2104期,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昆霖撰(中文,台灣,2022-04-29、2022-05-06,查證日期2026-10-04)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19-06-25修正,查證日期2026-10-04)
-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 財政部(中文,台灣,2026-08-21,查證日期2026-10-04)
-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中文,台灣,2025-11-27,查證日期2026-10-04)
- 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中文,台灣,2020-07-24,查證日期2026-10-04)
- 114年財政部性別統計分析 — 財政部統計處(中文,台灣,2026年7月,查證日期2026-10-04)
- 日本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1044條、第1048條 — e-Gov 法令檢索(日文,日本,查證日期2026-10-04)
-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2325 — Gesetze im Internet,德國聯邦司法部(德文,德國,查證日期2026-10-04)
-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公告了!法務部:2027年2月17日正式實施 — 經濟日報(中文,台灣,2026-08-17,查證日期2026-10-04)
- 母遺囑「財產全留給兒子」 女兒提告追回4筆房地 — ETtoday新聞雲(中文,台灣,2026-10-02,查證日期2026-10-04)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法條、立法理由、判決與主管機關資料,以查閱當日(2026年10月4日)的版本為準;修正後的民法第1223條施行日依報導為2027年2月17日,相關配套修法仍可能變動,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試算都是假設的整數例子,只用來說明計算方式,實際結果會因財產範圍、債務、證據與法院判斷而有明顯差異,不代表任何個案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