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必寫條款、證人資格、登記生效與要不要公證

決定要好好分開,很多人做的頭一件事,是上網找一份離婚協議書範本,把空格填一填。先講結論:要讓協議離婚成立,法律只要求三件事——寫成書面、兩位以上證人簽名、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民法第1050條)。真正決定你離婚後日子好不好過的,是協議書裡關於孩子、扶養費、財產的那幾段,而這幾段內容,戶政事務所並不會替你審查。
這篇把離婚協議書從頭拆到尾:每一項該怎麼寫、證人到底要做什麼、簽完之後哪一天才算離婚,以及哪些寫法日後容易出問題。看完你會知道下一步該準備什麼,哪些地方值得多花一點時間。
離婚協議書是什麼?協議離婚的三個要件與生效時間
離婚協議書,就是「兩願離婚」用的那份書面文件。兩願離婚是法條上的說法,一般人講的協議離婚,指的就是它。民法第1049條寫得很簡單: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兩個人都同意,就不必上法院。
不必上法院,不代表隨便簽一張紙就好。民法第1050條把門檻講得很清楚,三件事缺一不可:
- 要寫成書面,口頭說好不算。
- 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
- 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可以把它想成報名考試:表格填好(書面)、有人簽名作證(證人),還要送到報名處、被收件(登記),才算真的報上名。簽完協議書只代表「談好了」,戶政登記完成那天才是「離成了」。內政部戶政司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也特別註明:於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之日,為婚姻關係消滅之日。
走到這一步的人並不少。依內政部統計通報,114年(2025年)全國離婚或終止結婚的有52,140對,平均每天大約143對。離婚的方式其實有三種,差別整理如下:
| 離婚方式 | 要不要上法院 | 什麼時候生效 | 辦登記要帶的主要文件 |
|---|---|---|---|
|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 不用 | 到戶政完成登記那天 | 離婚協議書、身分證、戶口名簿 |
| 調解或和解離婚 | 要,在法院調解或和解 | 調解或和解成立時 | 調解或和解筆錄 |
| 判決離婚(裁判離婚) | 要,由法院判決 | 判決確定時 | 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表格整理自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常見問答與民法第1052條之1。這一節的重點只有一句: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入場券,但要等戶政登記完成,婚姻才真的結束。
戶政事務所會審查離婚協議書的哪些內容?財產與子女條款不在審查範圍
很多人以為,協議書拿到戶政,承辦人員會順便幫忙看看有沒有寫錯。其實戶政看的範圍很窄。
打開內政部的參考版本就看得出來。正面那一頁只放兩件事:雙方同意離婚,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財產怎麼分、贍養費、扶養費、會面交往,全部放在後面的附件,而附件頁首印著一行小字:「附件非戶政機關登記或審查事項」。內政部同一份文件裡的《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講得更直白:這些事項戶政不登記、也不審查,格式不限,可以公證,有爭執就循司法途徑解決。
戶政事務所比較像大樓管理員:確認來的人是本人、文件形式齊全、證人有簽名,就幫你登記。至於約定內容公不公平、日後執行不執行得下去,那不是它的工作。
把台灣放到國外對照,差別更明顯。以下都是國外制度,不是台灣的規定:
- 韓國:協議離婚要先到家庭法院聽離婚說明,再等一段「熟慮期間」,有子女要扶養的是3個月,沒有的是1個月;之後夫妻要一起到法院,由法官確認雙方真的要離婚,法院還要作成養育費負擔調書(韓國民法第836條之2)。
- 美國加州:以沒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為例,雙方的書面協議要附在離婚判決上,由法官核准;協議沒處理財產、債務、配偶扶養,法院可能退件(California Courts)。
- 英國:就算雙方談好財產怎麼分,也要向法院申請consent order,協議才有法律拘束力(GOV.UK)。
- 日本:2026年4月起,離婚時沒約定養育費的,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先向另一方請求每名子女每月2萬日圓的「法定養育費」;父母只要把養育費約定寫成文書,在法定額度內不必公證也能優先聲請扣押(日本政府廣報網站)。
上面這幾個國家,不是有人事先審,就是有法律替沒寫好的人兜底。台灣的協議離婚,既沒有法官事先看過,也沒有法律直接替你定一個預設的扶養費金額。所以,在台灣,替協議書內容把關的工作,幾乎全落在你們兩個人自己身上。
離婚協議書必寫內容一覽:每一項寫不清楚會發生什麼事
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定格式,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拿參考版本來改。參考版本可以直接從內政部戶政司網站下載,還附有中英對照版;書局、文具店也常見制式表格。重點不在表格長什麼樣,而是下面這些事有沒有寫到、寫得夠不夠具體。
| 項目 | 要寫清楚的內容 | 相關法條 | 沒寫清楚常見的後果 |
|---|---|---|---|
| 雙方資料與離婚意思 |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雙方同意離婚 | 民法第1049、1050條 | 資料對不上,登記時要補正 |
| 未成年子女親權 | 由誰行使負擔、主要照顧者是誰、重大事項怎麼決定 | 民法第1055條 | 吵不出結論,只能請法院酌定 |
| 會面交往 | 平常日、寒暑假、節日、接送地點、變更通知 |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 每一次見面都要重新談 |
| 子女扶養費 | 金額、每月幾號、匯款帳戶、付到哪一天、遲付怎麼辦、大額支出 | 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9條 | 金額與終期各說各話 |
| 贍養費 | 要不要給、一次給還是按月給、給到何時 | 依雙方約定 | 一方以為有,一方以為沒有 |
| 財產分配 | 財產制、剩餘財產怎麼分、不動產何時過戶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058條 | 離婚後仍可能被請求分配 |
| 債務與貸款 | 誰繳、繳到何時、要不要轉貸 | 民法第1023條、第301條 | 協議綁不住銀行 |
| 其他約定 | 協議何時生效、聯絡方式變更通知、發生爭議先怎麼處理 | — | 小事拖成大事 |
參考版本的正面有「含本協議書共_頁」的欄位,附件也留了雙方簽章欄。附件每一頁都請雙方簽章、寫明總頁數,日後才不會為了哪一頁算數起爭執。
範本只是起點,空格填滿不等於寫清楚。下面挑最常出問題的幾項,一項一項講。
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寫:單獨行使、共同行使與主要照顧者
親權,就是一般說的監護權,法條叫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55條第1項讓父母可以約定由一方,或由雙方共同擔任。
兩種寫法各有代價:
- 單獨行使:由一方決定孩子的大小事,行政手續簡單;另一方要靠會面交往維持關係。
- 共同行使:雙方都保有決定權,但很多事要兩個人都同意。如果雙方連溝通都有困難,轉學、手術同意、申請護照都可能卡住。
選共同行使的話,協議書最好再寫清楚:孩子平常跟誰住、誰是主要照顧者、哪些事要兩人一起決定。
日本在2026年4月施行的新制可以當參考:共同親權之下,吃什麼、穿什麼、短期旅行、不影響身心的一般看病,父母一方就能決定;搬家、升學、對身心有重大影響的醫療,才要雙方共同決定(日本政府廣報網站)。日本法務省2026年版的《共同養育計畫書》,也把要談的事分成六塊:親權者、孩子住哪裡、養育費、親子交流、重要事項怎麼決定,以及日後怎麼重新協議(日本法務省)。這些是日本的做法,不是台灣法律,但把「日常」跟「重大」分開寫、預留重新協議的機制,台灣的協議書一樣用得上。
如果雙方談不攏,交給法院決定,法院看的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列了法院要審酌的事項,包括子女的年齡與健康、子女的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以及父母一方有沒有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法院不會因為你是爸爸或媽媽,就直接偏向哪一邊。
親權約定也不是一簽定終身。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可以改定;行使親權的一方沒盡到保護教養責任,另一方也能請求法院改定(民法第1055條第2、3項)。到戶政登記離婚時,會一併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會面交往條款怎麼寫:接送、寒暑假與臨時取消都要先約定
會面交往就是一般說的探視權,指沒跟孩子同住的一方,跟孩子聯繫、相處的安排。很多協議書這一段只寫「探視時間由雙方另行協商」,看起來很有彈性,其實是把每一次見面都變成一次談判。
常見的情況是這樣:離婚頭幾個月還客客氣氣,等其中一方有了新生活、搬了家,「另行協商」就變成「這週不方便」。拖久了,孩子跟另一方越來越生疏,雙方的火氣卻越來越大。
內政部參考版本的附件,把會面交往拆成幾個欄位,可以直接照著填:
- 平常日:每個月第幾個週末、星期六還是星期日、幾點在哪裡接、幾點送回同一地點。
- 寒暑假:連續幾天跟另一方共度,日期依教育部公告的寒暑假由雙方協議。
- 特殊節日:農曆春節、孩子生日怎麼安排。
- 變更通知:要改時間,至少提前幾天告知。
- 其他:例如會面時把孩子的健保卡一起交給對方。
除此之外,下面幾件事也很常吵,值得寫進去:遲到或臨時取消怎麼補、平日能不能視訊或通電話、帶孩子出國要不要事先告知、孩子上國中以後時段要不要調整。寫得越具體,越不需要每次重新談。
如果約定執行不下去,或會面交往反而傷害孩子,法院可以依請求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扶養費條款怎麼寫:金額怎麼估、付到幾歲、遲付怎麼辦
先釐清一件事: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此消失。這是民法第1116條之2明文規定的。不跟孩子同住的一方,仍然要分擔扶養費。
金額怎麼估。民法第1119條說,扶養的程度,要看受扶養的人需要多少,以及負擔扶養義務的人經濟能力與身分如何。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先估孩子一個月大概需要多少,再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分配比例。估「孩子一個月需要多少」時,常被拿來參考的,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依113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全國平均每人每月約26,640元,臺北市約34,952元,新北市約27,557元。
算一筆帳示範,只是思考順序,不代表法院會這樣判,也不代表你該付或該拿多少:假設孩子住在新北市,先拿約2.7萬元當作一個月需要的起點;如果雙方收入差不多、決定各負擔一半,不同住的一方每月大約分擔1.3萬到1.4萬元上下。實際金額還要看孩子的年齡、教育與醫療需求、雙方的收入與負債,扶養費依個案差異很大,協議時把你們採用的算法寫下來,日後比較好調整。
付到幾歲。內政部參考版本給了兩個選項:付到子女年滿18歲,或付到大學畢業。這兩個選項差很多。112年(2023年)起,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協議書如果寫「付到成年」,現在指的就是18歲。孩子如果念大學,通常要到22歲左右才畢業,兩種寫法差了大約4年,也就是48個月的扶養費。終期要寫成一個確定的日子或事件,例如「至子女年滿18歲之日止」或「至大學畢業當月止」,不要只寫「至成年」。
遲付怎麼辦。參考版本舉了一個例子:遲付時,應一次付清當月至同年12月的扶養費。這種寫法叫做加速條款,用意是讓拖欠的一方有壓力。不過,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的研討結果認為,加速條款只是讓原本約定的期數提前到期,不會讓原本沒有的期數多出來。
大額支出。學費、補習費、醫療費、保險費這類不固定的開銷,可以約定按比例分攤、憑收據請款。
情況變了可以調整。孩子長大、一方失業或收入大增,原本的金額可能不再合適。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的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可以因情事變更(情況有重大改變)請求變更。協議書可以先寫好「每隔幾年或遇到重大變化時重新協商」,談好的新內容同樣寫成書面。
贍養費跟扶養費差在哪:協議離婚可以約定,也可以互不給付
這兩個詞常被混用。內政部的權益說明把它們分開:
- 扶養費:給孩子的,是父母盡扶養義務需要的費用。
- 贍養費:給前配偶的,在協議離婚時,由雙方約定一方支付另一方離婚後的生活所需。
法律上另外有一種裁判離婚的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對方縱然沒有過失,也要給相當的贍養費。這是判決離婚才有的規定。協議離婚的贍養費,完全看雙方怎麼約定。
參考版本列了三種寫法:雙方互不給付、一次給付、按月給付到某一天。要給的話,金額、期間、付款方式、遲付怎麼處理都寫清楚;決定互不給付,也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免得日後一方說「當初明明講好會給」。
財產與債務怎麼寫:剩餘財產分配、房子過戶與貸款
先確認你們是哪一種夫妻財產制。結婚時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的,依民法第1005條,就是「法定財產制」,大多數夫妻都是這一種。離婚時,各自先取回結婚時的財產,有剩餘再依財產制分配(民法第1058條)。
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民法第1030條之1用白話講是這樣:把兩個人婚後各自增加的財產,扣掉婚後的債務,看誰剩得多,剩得多的一方,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剩得少的一方。舉個簡單的例子:甲婚後淨增加300萬元,乙淨增加100萬元,差額200萬元,甲要分給乙100萬元。不過,繼承或別人無償給的財產、慰撫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不算進去;平均分配明顯不公平時,法院也可以調整或免除。
最容易漏掉的是時間。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從知道有差額起2年不行使就消滅,離婚後超過5年也一樣。協議書如果對財產一字不提,等於把這筆帳留到離婚後再算。想一次了結,可以寫明雙方財產已分配完畢、互不再請求,或逐項列出誰拿什麼。
房子要另外辦過戶。協議書寫「房子歸甲」,房子不會自動變成甲的。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要登記才生效。協議書要寫清楚:哪一天前辦過戶、由誰配合用印、規費與稅由誰負擔。稅也和寫法有關:依財政部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實是延到下次移轉再算),申報時要附「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實際稅負依個案而定,簽約前可以先問地政士或稅捐機關。
貸款綁不住銀行。協議書寫「房貸由乙繼續繳」,對銀行沒有效力。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民法第301條也規定,第三人跟債務人約定承擔債務,沒經過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實際上很常發生的是:房子給了甲,貸款仍在乙名下,約定甲接著繳,幾年後甲停繳,銀行催收的對象還是乙。貸款在誰名下,銀行就找誰。要換人繳,最好約定期限內向銀行辦理轉貸或變更借款人,並寫明辦不成時怎麼處理。
離婚證人要做什麼?證人須親見親聞雙方的離婚真意
民法第1050條要求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但證人不是隨便找人簽個名就好。內政部參考版本註明: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一般是指成年、沒有受監護宣告的人),並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
這個標準來自最高法院很早以前的見解。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表示,證人簽名不限於寫協議書的當下,也不限於協議時在場的人,但沒有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雙方確實想離婚的人,不能當證人。證人不合格,等於少了法定要件;民法第73條規定,不依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換句話說,證人有問題,就算戶政已經登記,離婚也可能事後被認定無效。
這不是紙上談兵。光是2026年,媒體就陸續報導多起證人出問題、離婚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個案:有夫妻在網路上花錢找來素不相識的證人(中時新聞網,2026-04-20);有人以自己欠債為由,要另一方先配合離婚、放棄剩餘財產,證人卻只聽了提出要求的那一方(中時新聞網,2026-08-16);也有證人是一方的姊妹與同學,從頭到尾沒問過另一方(中時新聞網,2026-09-28)。這些是媒體對個案判決的報導,細節以判決為準,但共同點很清楚:證人沒有直接向雙方確認離婚的意思。
影響還可能延伸到再婚。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規定,重婚的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已因兩願離婚登記而消滅才結婚的,後婚姻不因此無效。法律特地替這種情況留了條文,可見兩願離婚登記事後被推翻,是立法時就預見的風險。
讓證人真的合格,可以這樣做:
- 證人要分別向你們兩位確認是不是真的要離婚,最穩妥的是當面聽到兩個人各自說出來。
- 不要由其中一方去找證人,再轉述「對方也同意了」。
- 家人、朋友都可以當證人,法律沒有禁止親屬;重點是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而且真的知道你們兩個人的意思。
- 證人不需要陪同到戶政事務所,只要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
證人的工作是見證「你們兩個人都想離婚」,不是在空白處簽名而已。
簽完離婚協議書之後:戶政登記流程、應備文件與一方反悔
| 步驟 | 要做的事 | 注意事項 |
|---|---|---|
| 1. 談條件 | 把子女、扶養費、財產、債務寫成書面 | 不要當場簽,留時間看清楚 |
| 2. 找證人 | 兩位以上證人分別確認雙方意思後簽名或蓋章 | 證人要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真意 |
| 3. 備文件 | 協議書、雙方戶口名簿與身分證、近2年內相片 | 文件均需正本 |
| 4. 到戶政 | 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原則上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
| 5. 完成登記 | 登記完成當天婚姻關係消滅 | 有未成年子女,一併辦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6. 後續手續 | 不動產過戶、轉貸、保險受益人等 | 依協議約定的期限辦理 |
應備文件依內政部戶政司離婚登記須知整理;國內有戶籍的,可以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的登記,依戶籍法第34條以雙方為申請人;戶籍法第47條規定,兩願離婚登記原則上不能委託他人辦,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簽了以後一方反悔、不肯去登記呢?因為登記才生效,沒登記就還沒離婚。實務上普遍認為,離婚屬於身分上的決定,不能透過訴訟強迫對方去戶政登記。這時候可以再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民法第1052條請求裁判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離婚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簽約跟登記之間的這段空窗,是協議離婚最脆弱的時候。
離婚協議書要不要公證?自己簽、公證與法院調解的效力比較
法律沒有要求離婚協議書要公證,戶政也不會因為沒公證就不受理。要不要公證,取決於你擔不擔心對方日後不付錢。
自己簽的協議書是一份契約。對方不照約定付錢,你不能直接拿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因為它不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列的執行名義(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裡,通常要先向法院請求,取得判決或裁定。
公證可以縮短這段路。依公證法第13條,以給付金錢等為內容的約定,公證書如果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付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它只適用於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特定動產這類給付;親權、會面交往這種不是給錢的事,公證也沒辦法讓它直接強制執行。
在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又是另一條路: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離婚的調解要由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才能成立,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法院也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 方式 | 離婚什麼時候生效 | 金錢條款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 比較適合的情況 |
|---|---|---|---|
| 自己簽協議書 | 戶政登記完成時 | 不能,要先向法院請求 | 雙方信任度高、條件單純 |
| 協議書+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戶政登記完成時 | 可以,限金錢等給付 | 有按月扶養費或分期給付 |
| 法院調解或和解 | 調解或和解成立時 | 可以 | 條件複雜、擔心對方反悔 |
給付期間越長、金額越大,越值得考慮讓協議有執行力。
哪些情況不適合自己簽離婚協議書?家暴、財產不明與涉外婚姻
協議離婚的好處是快、私密、比較不傷和氣。但下面幾種情況,自己簽的風險明顯偏高:
- 有家暴、威脅或控制。在害怕的狀態下談條件,很難替自己爭取應有的安排。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也規定,法院在訴訟或調解中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時,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除非有保護被害人的措施。
- 對方催你今天就簽,不讓你帶回家看。
- 有人用「先假離婚、之後再復合」說服你簽字,甚至要你放棄財產。前面提到2026年8月那則報導,就是這樣開始的。
- 你不清楚對方有哪些財產、負債,剩餘財產根本無從估算。
- 孩子的照顧方式怎麼談都沒有結論。
- 一方是外籍、人在國外,或婚姻涉及外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原則上依協議時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在國外作成的文件,也要經過驗證。內政部的參考版本附有中英對照版,可以搭配使用。
- 同性配偶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的是「終止結婚」登記,戶政另有終止結婚協議書參考版本。
協議書擬好了想找人看一遍,或你的情況落在上面幾種,可以預約敦洋法律事務所的諮詢:電話 (02) 8771-7776,LINE ID:@ty.law。把話說清楚、把字寫明白,是離婚之後替自己和孩子少掉很多麻煩的方法。
常見問題
離婚協議書可以自己寫嗎?網路上的範本能直接用嗎?
可以自己寫,法律沒有規定格式,內政部也說這些約定事項沒有限定書面格式;網路範本或內政部參考版本都能當起點,但範本的空格只提醒你要寫什麼,寫得夠不夠具體還是要自己檢查,特別是扶養費付到哪一天、會面交往怎麼接送、房子哪天前過戶這幾項。
離婚協議書要準備幾份?要簽名還是蓋章?
常見的做法是一式三份,夫妻各留一份、辦登記時交一份給戶政;當事人與證人可以簽名或蓋章,依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不過日後若有爭議,親筆簽名通常比較容易證明是本人所簽。
離婚證人要一起去戶政事務所嗎?可以找家人當證人嗎?
不用一起去,證人只要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家人也可以當證人,但證人必須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你們兩個人都確實想離婚,只聽其中一方轉述就簽名,離婚可能事後被認定無效。
簽了離婚協議書但還沒去戶政登記,算離婚了嗎?
還沒有,協議離婚要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那天才生效,在那之前法律上仍是夫妻;如果一方反悔不去登記,實務上普遍認為無法強迫對方登記,只能再協商、聲請法院調解或請求裁判離婚。
離婚協議書沒寫扶養費,之後還能要嗎?
可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協議書沒寫,不代表另一方就不用付,之後可以再協議,談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只是拖得越久,往回追討越麻煩。
協議書寫「扶養費全部由我出」,孩子還能向對方要嗎?
可以,這種約定只在父母之間有效,孩子仍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另一方因此付了錢,依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的見解,可以再依協議向承諾全部負擔的一方請求返還。
對方不照離婚協議書付錢,我可以直接去法院強制執行嗎?
如果協議書只是雙方自己簽的,通常不能直接強制執行,要先向法院請求給付、取得判決或裁定;金錢約定若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或是在法院調解成立,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弄丟了怎麼辦?可以補發嗎?
可以申請影本,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的說明,由本人或附委託書委託他人帶著身分證,向當初辦理離婚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為核發影本;協議書是日後主張權利的依據,正本最好跟重要文件收在一起。
參考資料
- 民法第104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2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5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5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05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2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030條之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16條之2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19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12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12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7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301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75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民法第988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戶籍法第3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戶籍法第4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家事事件法第3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公證法第13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裁判日期1979-12-14,查證日期2026-10-04)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 — 臺灣高等法院(中文,台灣,發布2023-02-24,查證日期2026-10-04)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 臺灣高等法院(中文,台灣,發布2024-03-08,查證日期2026-10-04)
- 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及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 — 內政部戶政司(中文,台灣,權益說明2024年5月版,查證日期2026-10-04)
- 終止結婚協議書(參考版本) — 內政部戶政司(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離婚登記(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 內政部戶政司(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如何準備離婚協議書?與離婚判決書、調解離婚書有何不同?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中文,台灣,更新2025-09-15,查證日期2026-10-04)
- 離婚協議書遺失,如何辦理申請補發?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115年第38週內政統計通報:114年國人離婚/終止結婚計5.2萬對 — 內政部統計處(中文,台灣,2026-09-21,查證日期2026-10-04)
- 113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中文,台灣,2025年10月編印,查證日期2026-10-04)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 — 財政部(中文,台灣,2018-07-04,查證日期2026-10-04)
- 113保護專線介紹 —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中文,台灣,查證日期2026-10-04)
- 簽了離婚協議、戶政也登記竟不算數!關鍵卡在2名證人 — 中時新聞網(中文,台灣,2026-09-28,查證日期2026-10-04)
- 離婚登記白辦了!證人未確認女方意願 法院判無效又准離 — 中時新聞網(中文,台灣,2026-08-16,查證日期2026-10-04)
- 辦了離婚還同居 證人網路花錢找的!法院認定:婚姻沒結束 — 中時新聞網(中文,台灣,2026-04-20,查證日期2026-10-04)
- 韓國民法第836條之2(離婚程序) —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韓文,韓國,查證日期2026-10-04)
- 離婚後也可選擇「共同親權」:修正後的育兒規則 — 日本內閣府政府廣報網站(日文,日本,2026-07-07,查證日期2026-10-04)
- 給考慮離婚或分居的父母:為了孩子的共同養育計畫書 — 日本法務省(日文,日本,2026-03-23,查證日期2026-10-04)
- How to finish your divorce when you have a written agreement — California Courts Self-Help Guide(英文,美國加州,查證日期2026-10-04)
- Money and property when you divorce or separate: Getting a financial agreement — GOV.UK(英文,英國,查證日期2026-10-04)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以發文時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文中引用的法條、內政部參考版本與各主管機關的公開說明,以查閱當日(2026年10月4日)的版本為準,法規與行政規定日後可能修正,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扶養費的估算示範與國外制度介紹,只是幫助理解的參考,實際結果會因個案事實、證據與法院判斷而有明顯差異,不代表任何個案的結果。
